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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 2.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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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认定条件应当包括: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犯罪目的;客观上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最后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预备终止。根据《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共同犯罪预备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 【案例】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 萝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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