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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时间这个问题:综合工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与标准工时制一样,同为20.83日/月,计算工资时为21.75日/月。 综合计...
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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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月工作时间,按实际周数和天数计算确定。
不能安排补休时,综合工时制下会出现惊人的超级加班费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那么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是怎样的呢? 1.法定节假日排班的员工,依法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轮休的员工,依法不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本应轮休又召回加班的员工,依法享有450%日工资的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叠加)。 4.召回加班又在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内安排补休的员工,仍应按照300%日工资享有加班费。 以上就是“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的全部内容,阅读。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也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力的。每七天至少休一天的。2、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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