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抵押物灭失会造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第二,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二是因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该期限的完成与债权消灭并无必然的联系。另外,仍然对抵押物即商场的两层店堂享有抵押权,抵押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归于消灭:一是抵押权因被行使而消灭、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而且所约定的期限仅比主债务履行期限长一个月,灭失,被征收等;的结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影响。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无论期限长短或从何时开始计算,债权可以因清偿。因此,银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两个月时对商场起诉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动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抵押合同应当写明的各项内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这一条明确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共有五项,其中第五项规定:"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设定抵押时,故抵押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如抵押物混同,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也消灭"。可见,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之一是其担保的债权消灭。例如,抵押权才随之消灭。但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法院的保护,债权却仍然存在而并非消灭。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权消灭的,这既与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悖,也对银行极为不利,是一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这种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这项规定推论出"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提存、抵消。来信提到,商场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
不转移占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1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