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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卖方不想卖了,如果卖方收了定金,此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已经签订了合同,则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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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A房产公司5月份买的房子,B房产公司把地和开发权卖给A房地产公司的,具体时间不清楚,不过我们买房的时候它们是已经签署过合同的,但是同年9月B房产公司突然和A房产公司解约了。现在A房产公司房子也不给我们,钱也不给我们,B房产公司又不承认我们的合同,要把房子2次买卖。我们该怎么办?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先双方进行协商,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对方存在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可解除合同。一、购买没有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要求必须购买满5年后才能进行二次交易。 二、开发商的问题 多出现在一些小开发商身上,大多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断链,企业破产,无法取得相关的房屋许可证。这样的房子即使入住了,也是没办法办理房产证的。 三、已被抵押、查封的房产 常见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这样的房子是没办法过户的,自然就没法办理房产证;而在新房交易中,多是因为开发商因为资金开发的问题,房子作di押从银行借钱,但是后期仍将房子卖给了购房者。
你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若对方已办理过户手续,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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