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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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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6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发布了关于上海生育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市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新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9个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缴纳生育津贴。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2个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12后收入的比例支付,其余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12个月或连续缴纳9个月的,可以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拨付。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4.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妇女。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第十二条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外地人在上海就业并且符合上海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规定了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情形,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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