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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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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遂是指符合下列构成要件的: (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l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具有6岁刑事责任能力的诉讼参与人。 (二)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也侵犯了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有四层含义: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只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对象的特定性。仅限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三,内容的特定性仅限于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后果的具体性。仅限于不应公开的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上述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量刑: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法定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导致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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