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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在通常情况下难以被普通人获悉,因而不容易被侵犯。而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上述信息常因法庭审理的需要,可以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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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如何判刑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规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泄密行为,可以更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
关于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客观,司法工作人员甲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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