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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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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理完毕,已作出判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仍然不能泄露相关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之所以不公开审理,正因为其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不适合公开传播,可能给国家、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即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判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所以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理完毕作出判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仍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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