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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的情况下,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胞胎生育的情况下,每次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发放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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