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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首先需要知道自己是否符合申请失业保险的要求,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还可以享受到规定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同时非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终止劳动关系、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用人单位应当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应当审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月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有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区(市)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署的《失业人员登记表》、《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市四区用人单位应当到青岛就业服务中心解聘备案服务窗口,五市三区用人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的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聘备案和档案转让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对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具《失业保险月数》.个人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到社保局办理社保减员手续,通常需要职工名册,经办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内容。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即可,经办人员可以查询到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办人员会依法给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手续。《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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