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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春节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2010年春节放假通知,2月13日(星期六、农历除夕)至2月19日(星期五、农历正月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月21日(星期日)上班。同时按国家和江苏省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新最低工资标准中的一类地区月标准960元计算,日工资应为96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44元。这样算来,春节假期的前三天你要是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32元(44×300%),要是后四天加班,每天至少为88元(44×200%),这样算来,7天的加班费应为748元(132×3+88×4)。 如果2月6日、7日和2月27日、28日这四个公休日都加班了,那么再加上352元(88×4),总共11天的加班费最少1100元,超过了最低月工资的14.6%。 以上为2010年春节加班费的算法。
不包括加班费。加班费是在加班后才获得的报酬,所以不是完全应得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法定节假日不存在用补休来代替加班的规定,加班就必须支付3倍工资,但相对来说,如果已经支付了3倍工资,也不一定要给予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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