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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认定:1、银行间竞争对手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的角度进行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拟上市公司的平行子公司.银行间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限于业务范围,而且应遵循本质比形式更重要的原则,从业务性质、业务客户对象、产品或服务替代、市场差异等方面,充分考虑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
同业竞争的认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即可认定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同业竞争的认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即可认定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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