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同业竞争的认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即可认定构成同业...
同业竞争认定:1、银行间竞争对手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的角度进行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同业竞争关系中的主体范围认定,一般认定为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但是随着证监会审核理念的变化,竞争的主体范围认定远超过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或任职的企业。而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某些同业竞争主体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审核标准和理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致使同业竞争主体判断及处理相较于理论分析更为复杂,需要继续研究。
属于。 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一般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竞业限制产生的纠纷也即劳动合同纠纷,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所以竞业限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名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