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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不可行使。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债务人...
房地产抵押权的时效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中止,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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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权的时效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中止,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房地产抵押权的时效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中止,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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