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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对税务人员造成轻伤(2)对税务人员及其亲戚朋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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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抗税罪立案标准:行为人造成税务人员轻伤以上的;威胁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聚众抗税;或者以其他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纳税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纳税人采取欺度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知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道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合理避税的具体情况,应当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但涉及主观偷税漏税的行为,显然是对国家的税务系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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