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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对税务人员造成轻伤(2)对税务人员及其亲戚朋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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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在偷税、抗税案立案标准中,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比例的计算:人偷、抗税金额占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同一税种税款总额的比例=该纳税人所偷、抗的本期该税种税款金额÷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100%;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几种税的,其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比例,应分税种计算。其中,只要有一种税的偷、抗税金额和比例达到规定数额的,即应予以立案,且其他税种的偷、抗税金额应一并计入偷、抗税总额;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应征未征、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占该单位同期应征、应扣、应缴同种税金额比例的计算,也按上述计算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5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抗税罪立案标准:行为人造成税务人员轻伤以上的;威胁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聚众抗税;或者以其他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纳税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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