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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纳税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税务人员轻伤以上的;(二)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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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案标准如下: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款的,应予追诉。根据法律规定,在偷税、抗税案立案标准中,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比例的计算:纳税人偷、抗税金额占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同一税种税款总额的比例等于该纳税人所偷、抗的本期该税种税款金额除以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乘以100%。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几种税的,对其偷、抗税金额应占应纳税金额的比例,应分税种计算。其中,只要有一种税的偷、抗税金额和比例达到规定数额的,即应予立案,且其他税种的偷、抗税金额应一并计入偷、抗税总额。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对税务人员造成轻伤(2)对税务人员及其亲戚朋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造成威胁,抵抗缴纳税金(3)集体抵抗缴纳税金(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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