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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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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立案标准:行为人造成税务人员轻伤以上的;威胁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聚众抗税;或者以其他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纳税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纳税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税务人员轻伤以上的;(二)以对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纳税的;(三)聚众抗拒纳税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纳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在偷税、抗税案立案标准中,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比例的计算:人偷、抗税金额占该纳税人本期应纳同一税种税款总额的比例=该纳税人所偷、抗的本期该税种税款金额÷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100%;对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几种税的,其偷、抗税金额占应纳税金额的比例,应分税种计算。其中,只要有一种税的偷、抗税金额和比例达到规定数额的,即应予以立案,且其他税种的偷、抗税金额应一并计入偷、抗税总额;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应征未征、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占该单位同期应征、应扣、应缴同种税金额比例的计算,也按上述计算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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