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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合同应当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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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 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担保问题。 5、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的相互制约。 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 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指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包方,可以是村民小组、专业组、农户户主等。 (2)标的和数量:指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质量、用途等级等。 (3)承包期限。 (4)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等,应当缴付的承包金、提留款、统筹款,应当完成的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应当提供的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等。 (5)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者绝产、绝收时的处理办法。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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