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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完产假后,如果身体尚未恢复,不能参加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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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产假期满后,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产假期满后,不能适应原工作的,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女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完产假后,如果身体尚未恢复,不能参加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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