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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2、从实践中来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属于要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为避免发生纠纷,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般都会通过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
期货贸易是众多的买主和卖主在商品交易所内按照一定规章制度,通过激烈竞价买卖期货合同的一种贸易方式。由于其标的物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期货合同,故又称期货合同交易。期货交易所是期货贸易的场所,目前期货交易所已遍布世界各地,其中交易量比较大的有: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东京工业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东京谷物交易所、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等,交易的商品涉及农副产品、贵金属、有色金属、金融产品等。 就商品期货贸易而言,交易的品种基本属于供求量较大、价格变动频繁的初级产品,如:谷物、食堂、棉花、可可、咖啡、油料、木材、活牲畜、有色金属、原油以及贵金属等。
货物运输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运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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