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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应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交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财产...
不一定要采取强制措施。只有掌握证据,嫌疑人反抗,不配合,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必须经过相关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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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训诫训诫,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行为的违法之外,并责令加以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3。2,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诉讼参加人到庭诉讼的措施、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罚款、拘留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拘传,以防止妨害行为继续进行的措施。4、罚款罚款、拘留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训诫、责令退出法庭。1,是依法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5,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它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者实施的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监视居住切忌限制人身自由。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械具,引起嫌疑人的不解和不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二忌越权执行。无论是公、检、法中何者决定的监视居住,依法都应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而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即自行执行,仅将决定书通报或送达公安机关,甚至有时连招呼也不打。由于受警力不足的制约,还有的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的部分执行工作交给并无刑事执法权的保安等临时聘请人员,给诉讼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忌“贴身”执行。为了确保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等事故,有的执行机关干脆派员进驻到嫌疑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同吃同住,24小时轮流死看硬守,使监视居住成了警“嫌”同住,过度介入嫌疑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领域,给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很大困扰。 四忌设点执行。按照立法本意,司法机关不应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得在留置室、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实施监视居住,不得羁押或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是仍有少数办案机关设立长期或临时的监视居住场所,或者直接使用留置室等以押代监、以押促审,搞羁押或变相羁押式监视居住,完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判决时往往不予以折抵刑期,有的罪犯被投送监狱服刑后就此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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