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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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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处罚标准细分为三个幅度,分别为3到10年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可以没收财产。
收藏古生物化石模式标本的单位,应当符合甲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收藏模式标本以外的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乙级以上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收藏二级、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丙级以上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地质公园内设立的博物馆(陈列馆),因科普宣传需要收藏本地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二)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学研究、教学的需要,在标本库中保存古生物化石的;(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单位收藏和保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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