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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保障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安全。依据收藏条件,将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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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丙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和保管场所;(二)古生物化石收藏、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三)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五)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六)建立了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注销以及资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维持正常运转。
乙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和保管场所;(二)古生物化石收藏、修复、展示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的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三)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四)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毁损的技术、工艺和比较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五)有比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系统;(六)有比较完善的古生物化石收集、登记、入库、保管、使用、注销以及资产、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障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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