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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确认工资、工作记录、工作中的文件记录等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非因法定及约定事由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是违法、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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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中,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办、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提出补办、补缴或支付经济补偿等请求的,可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裁决或判决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因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补办、补缴的,应分别不同社会保险类别,由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我的案子的劳动仲裁下来了,判单位赔偿我失业保险金7728元。仲裁委说“补缴保险费的主张,是行政争议,不予支持”。我找劳动监察科,他们又说我已离单位,他们只能要求单位从现在参保,补缴我的保险,他们也无能为力。现在,我该怎么做,找法院,会不会也说是行政争议,不支持?司法实践中,这种案子是怎样判的?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支支招,将万分! zl71571于 2007-4-9 11:00 AM编辑[/i]]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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