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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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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1。必须有一个前提: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查和鉴定,除此之外,事故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并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5日内返还给当事人。2、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不能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上述规定不再适用。
肇事逃逸要扣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和当事人驾驶证,但应当出具暂扣证明。由于检查和鉴定的需要,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牌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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