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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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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事故首先要报警,交通警察接到报警通知后及时出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及时的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对事故嫌疑车辆进行暂扣处理。 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发生事故交警扣车的依据是《道交法》的第七十二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3天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这个约定完成的时候不能超过20天。超过20天,必须要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而且最长不能超过60天。 鉴定结论出来以后,交警会在2天内将这个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有3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需要重新鉴定,交警会安排重新鉴定,可是重新鉴定只有一次机会。 如果不提出重新鉴定,这个结论就生效确定了,确定的5天以后,交警蜀黍就会通知当事人来领取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理论上都可以扣车,对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查验和对车辆进行检验,但实践中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也就是不会扣车扣证。 但是如果车辆手续不齐全,例如无证驾驶、未投保险等一般都会扣车,但是对于车辆上的货物一般是不能扣留的。并且对于肇事逃逸的车辆或嫌疑的车辆也一定会扣留。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3、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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