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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进行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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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其手续如下: 一、办理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l、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二、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受让方土地登记申请; 3、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批复资料1套: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l份;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宗地的出让批复; ③市国土资源局转发文件; ④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2份并公证; 5、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转让方工程建设投资情况说明、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记录手册的复印件; 7、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 8、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国有土地抵押申请审批表》; 3、双方填写土地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4、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 5、经公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贷款合同各1份; 6、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原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各1份; 7、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抵押土地宗地图3份(抵押权人对抵押面积范围盖章认可); 9、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建成并且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并且不提高容积率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二)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汀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汀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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