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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怎么办理

2021-10-27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取消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持有原土地证明书申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灾害等土地权利消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持有原土地证明书和相关证明书,申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登记。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所以,本条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后,注册机构应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相关法规

《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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