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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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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单方解除权。在此种情形下,即使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者的伤残等级鉴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据劳动者实际情况安排其它的工作。如果劳动者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如何处理?中国劳动咨询网2008-3-1114:17:25按照《劳动法》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医疗补助费不少于九个月的工资,患绝症的医疗补助费不少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1、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2、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3、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4、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5、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1、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2、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但是最终的金额一般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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