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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瑕疵。前一种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第...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合同内容的缺陷。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生效后,内容有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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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有瑕疵的,当事人协议补充。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审查合同包括以下两步: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在实践中形成投资缺陷的主要形式有:1。未完全投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人%,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应当在两年内缴纳剩余的注册资本。实际上,首次出资不足20%,或未支付剩余80%,这构成了股东没有全额出资。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其他处理产权转让的实物,股东未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未交付实物。3、同意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4、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特定物品出资,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5、作为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法以货币估价和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本文的内涵非常广泛,扩大了非货币性财产的投资范围,但也可能出现更多、更新的投资缺陷形式。逃避投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与投资缺陷的性质不同。本文所涉及的投资缺陷不包括逃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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