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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
拖欠工资补偿最新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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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是不对的,如果是拖欠工资,员工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那补偿金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以下的文件。 劳动部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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