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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6日发布消息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社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临时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用人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被派遣用人人数不得超过用人总数的10人%。用人单位在规定实施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数超过10人%制定调整用工计划,自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人单位未将规定实施前使用的被派遣工人数量降至规定比例前,不得新使用被派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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