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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根据你的描述,首先需要了解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08年到15年期间为什么保留劳动合同却没有在公司工作?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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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准向劳动之支付赔偿金; 2、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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