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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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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房屋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不是征地拆迁的主体,但征地拆迁的主体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如何委托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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