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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怎样处理

2021-08-1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现在重点就在于这个“确有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笔者认为,第一,规定不够细致。法律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也规定了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但是对这个“确有困难”规定的过于笼统,比如年迈应为多大岁数以上,行动不便要达到什么程度,特殊岗位的范围等等没有做出细致规定。第二,立法空白。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法庭许可而拒绝出庭作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可以对其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等并无规定。将这些全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实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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