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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出庭的处理方法:(一)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二)对证人实施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三)补偿证人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损...
(一)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具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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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是针对必须出庭的证人而言的。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其次,对证人实施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特殊保护:不披露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表、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其它必要的保护措施最后,对证人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国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庭审功能,而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质证,这必然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庭上接触证人,从而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削弱,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落空,最终影响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为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可行的法律对策。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规则”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民事诉讼中对公证效力采取的是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但又规定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证人可能拒绝作证的情况下,采取由公证员公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的方法是比较理想的选择,这样既回避了因证人不出庭导致的举证不能的风险,又避免了因证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询问时作证不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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