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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制度完善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祖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依据市场特点优选施工队伍。 第一,从制度上规范管理。对新上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公开竞标或议标方式选择外部分包施工队伍,要制订和完善《关于公开竞标或议标方式选用外部分包队伍规定》、《关于选用外部分包队伍的竞标办法》、《关于选择分包施工队伍竞标文本》、《单项工序劳务承包施工协议》、《关于加强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规定》等文件,并明确招议标工作必须注重效果,形式可灵活多样。 第二,在专业施工队伍的选择上明确标准。规定选用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必须满足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不具有相应专业承 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公司组织的竞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接公司的工程项目分包任务。 第三,规定选用分包队伍应坚持四个原则,即:谁用、谁招、谁管、谁负责的原则;业绩、信誉不相适用不准入的原则;承包价格不低于成本,有适当利润的双赢原则;集体评标、定标、定分包队伍的原则。对这些原则的落实需确定具体的责任部门:分包队伍的选择权在项目部,从选到定由项目部负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总部相关部门负责招标工作全过程的指导与监督。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管理,需建立跟踪评价和考核机制,即定期在全司范围内公布使用分包队伍合格承包商名单,并把他们作为长期合格的施工力量列入管理。对业绩不好或行为不良的分包队伍,要建立“黑名单”。凡是被公司列入“黑名单”的队伍,绝不允许再参加公司乃至集团所属任何项目的竞标。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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