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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动不一定就意味着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满足以...
提供劳动不一定就意味着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满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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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也不一定相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不一定相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生效,但是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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