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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通过下列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暴力或威胁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而不应该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如果已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可以在申请书中请求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况(例如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终止劳动关系是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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