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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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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7)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8)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9)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10)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11)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12)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对复议机构未列入上述六项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职责的概括。复议机构除上述六项职责外还有其他职责,如复议申请人不履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又逾期不起诉,复议机构就应对该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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