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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2020-02-05 39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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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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