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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从一定意义上讲,董事会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和董事是董事会机构的成员。一般来讲,董事...
董事长一般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法人(其实,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法人一般是指某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义务主体,比如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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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留给各个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千篇一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有效地适应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因此,在董事会的活动方式上留有必要的空间,让公司的投资者通过章程予以规定,是必要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董事长行使表决权的方式,通过章程授予董事长在某些情形下委托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行表决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新《公司法》第112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我们认为,其立法本意是董事有义务参加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法律提供了一种弥补方法即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其出席,否则即为缺席。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一般较大,其经营管理决策往往影响面较大,有时不仅涉及金额巨大的商业行为,而且可能会对某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造成很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会议必须作出限制,这有利于公司决策程序的正当,同时也可以对董事恪尽职守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尤其是董事长通常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此,我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能委托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行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包括: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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