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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不一样的,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股份公司的执行机构。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都要由股东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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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的董事长代表了公司董事会,也就是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论上讲是公司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董事长可能在董事会中持有最大股份,也可能在公司中德高望重、拥有丰富的人脉关系。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非例行的股东大会一般也只能由董事长召集。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公司雇员范畴,由董事长经董事会通过任命,接受董事会监督,承担了经营公司和执行董事会决策的重任。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虽然你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但是按照公司法中的规定,其也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直接代表董事会做出决议,其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召集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做出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你既作为劳动者一方,同时又代表用工单位一方,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协商,无法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持有公司印章、文件的,因此其可以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盖公司的印章。利用手中持有的公司资源而与自己签订对己有利的劳动合同,这显然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你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的职权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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