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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特点:一是从仲裁时效的条件来看,仲裁时效的前提是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二是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
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除非有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否则一般不予受理。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通常会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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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报酬诉讼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权利之日起计算。但是,自侵犯权利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期限。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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