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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有加班无工资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果有拖欠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不付...
不包括,是两码事。 上班时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是加班,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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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答: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加班费的认定和计算是常有的事,出于方便的初衷,有些用人单位会针对其经常加班的岗位设定固定的加班费,意图避免每月核算加班时间。但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呢?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约定的工资数目必须明确,简单地规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有避重就轻之嫌。但是,对于加班时间大致固定的工作岗位,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情形则是可能得到司法机构支持的。对此,司法实践表明,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加班时间、固定加班费)用工模式,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资双方已经事前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并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的,劳动者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是难以得到支持的。但关键是如何认定“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事实上,所谓“折算”,就是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工资收入作比较,如果折算出来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月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反之,则是有效的,可以得到司法支持。
用人单位应依法安排员工的加班时间,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与员工“加班免付加班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管是否属于员工自愿签订,该约定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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