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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外的门面房是否收取物业费,需要看是否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所谓物业服务收费,只能在产生了物业服务之后,才可以收取。物业服务主要有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管理、代收水电费等,如果没有产生上述服务,只以“业主身份”作为依据来收取物管费,不符合法律公平交易的精神。 (二)如果门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业主不是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居民,业委会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代表这部分业主,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这些业主和物业没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除非物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业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三)如产生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1、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违法。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网购合同发生纠纷,管辖法院由买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说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方住所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从其约定。网购双方在合同管辖范围内签订协议的,应当遵守协议。当事人一旦选择了唯一确定的管辖法院,就不得随意变更。《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无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包邮,合同履行地为买方所在地;如为不包邮,此时合同履行地为卖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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