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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建筑劳务总包分包纳税的回答为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关于分包或分包项目的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扣除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这是总承包商应该承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处罚。施工单位不直接向挂靠单位支付工程价款,而是向挂靠单位支付工程价款,这是否意味着挂靠单位可以不计营业收入。事实上,被挂靠单位支付给挂靠单位的工程价款是营业收入,只是税后收入。挂靠单位仍然是纳税人,只不过是其应纳的税款由被挂靠单位代扣代缴了。
关于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付给分包人工程价款时,必须将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扣除。这是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处罚。建设单位将工程价款不直接付给挂靠单位,而付给被挂靠单位,这是否就意味着挂靠单位可以不计营业收入。实际上,被挂靠单位付给挂靠单位的工程价款即是营业收入,只不过是税后收入。挂靠单位仍然是纳税人,只不过是其应纳的税款由被挂靠单位代扣代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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