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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两种形式。 1、第一种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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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欠债人的事实存在。包括提供可证明借款来源、借款用途和借款目的等相关事实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坚持,负责提供证据。也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些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
网络借贷存在缺陷,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容易泄露,造假。 (1)网络借贷虽然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但这只是贷款的最基础部分,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用途很难跟踪调查,这是最大的风险所在。 (2)尽管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但是这些身份证件存在造假的可能。 (3)对于网络借贷中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现实,网络借贷平台对此亦无能为力。
网络借贷存在的危害有无法确认网贷平台的资信状况,以及网贷平台信息不真实等。当事人借贷应当注意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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