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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当事人在网络借贷关系存在

2021-12-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在实践中,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证明贷款事实;2、.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贷款事实;3、注意证据的形成、收集和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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