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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判决

2021-10-29
经审理,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一)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合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实际意义的;②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的;③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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